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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长沙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03-22 11:19 字体大小: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规范性文件《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长政办发〔2016〕2号),建立规范了我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程序,成立了市生态绿心地区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了我市及时有效处理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需要印发实施新的《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同时,2018年省政府修编了《长株潭城市群生态地区总体规划》,2019年省人大修改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对我市生态绿心地区范围进行了局部调整,对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另外,经过最近一轮的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省、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牵头单位都进行了调整,其他承担生态绿心保护工作相关职责的市直相关单位职能存在不同程度的调整,部分单位的名称也有变化。因此,为依法依规依程序查处破坏我市生态绿心地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迫切需要印发实施新的《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依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和《关于明确长沙市绿心地区保护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长政函〔2019〕24号),经认真研究,市发展改革委在《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长政办发〔2016〕2号)文件的基础上,主要考虑了新时期省市政府对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机构改革后市直相关单位职能调整和机构名称变动的情况,并结合我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实际,起草了《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我市生态绿心地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浏阳市等4个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和市城管执法局等8个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充分采纳相关单位反馈意见的前提下,修改形成了《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送审稿)》,于2022年1月21日第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按照第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发展改革委对文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通过了市司法局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拟出台《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文件主要内容

此文件在《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长政办发〔2016〕2号)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文件共分为十四条,主要对我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来源和处理、整改、验收等的相关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说明,明确了生态绿心地区执法监管和考核评估工作要求。

一是对《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说明,对我市生态绿心地区涉及范围进行了界定说明。二是明确了建立健全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常态执法监管机制,成立我市生态绿心地区联合执法队伍,由市林业局牵头统筹组织,并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核实认定、分类处理、整改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三是明确了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来源、信息处理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四是根据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实际,明确将“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交办、反馈的涉及生态绿心地区违反《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的情况……”等纳入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来源。五是针对多部门执法问题,明确“对涉及2个以上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生态绿心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联合核实认定和处理,并对处理整改结果进行联合验收。”六是明确对未按《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和本文件要求履行相关责任的生态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年度生态绿心地区生态保护工作评估考核中进行扣分处理。对履行生态绿心保护职责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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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
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