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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1-05 11:15 字体大小: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第二十七条“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第五条“实施社区养老设施配建工程”就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十一条明确: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推动《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地落实,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长沙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移交和管理,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该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听取了区县(市)民政部门和养老服务机构代表意见建议,征求了相关市直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经多次充分讨论及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长沙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2022年10月21日正式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设置2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各类新建住宅项目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工作;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全市住宅项目配建用于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发改、资规、住建、民政、税务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与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明确配建及移交要求。在我市进行新建住宅项目开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建设所开发项目的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移交。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移交,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四是明确管理使用要求。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无偿移交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优先保障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民政部门负责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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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市民政局
2022-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