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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救助申请?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医疗救助申请办理结果(有什么用)

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范围。
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血友病,以及其他由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明确的病种。

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达到救助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按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2022年起付线确定为1500元,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2022年起付线确定为7300元,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四)第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属于困难退役军人的,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没有病种限制。

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且医疗救助达到年度限额,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

哪些人能办理?(谁能办)
  •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下列对象,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 (一)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称第一类救助对象)。
  • (二)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称第二类救助对象)。
  • (三)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称第三类救助对象)。
  • 非本市户籍,但属于本市认定的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纳入本市医疗救助范畴。
在哪里申办?(在哪办)
  • (1)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困难身份认定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向困难身份认定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料。
申请办理流程(怎么办)
申报流程指引
  • 门诊救助
  • 住院救助
  • 再救助
1.书面申请(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原件用于查对
3.申请人户口复印件,携带原件用于查对
4.患者特殊门诊结算单
5.患者特殊门诊发票原件
6.特困供养证复印件(申请人为特困供养人员的提供)
7.孤儿证明(申请人为孤儿的提供)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申请人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提供)
9.低保证复印件(申请对象家庭是低保家庭的提供)
10.残疾证(申请人为重残人员的提供)
1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证明原件(申请人为低保边缘户或防止返贫监测户的提供)
12.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证明原件(申请人为第三类救助对象的提供)
13.申请人银行账号
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证明材料,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受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所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困难身份认定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向困难身份认定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基础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后报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审批。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填写《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4、发放。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在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5、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结果和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批结果应当在救助对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固定公示栏及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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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各市、区、县联系咨询电话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0731-82116102
湘江新区 0731-88999556
芙蓉区 0731-84683817
天心区 0731-85899366
开福区 0731-84558283
雨花区 0731-85880680
望城区 0731-88083928
长沙县 0731-84022648
浏阳市 0731-83601803
宁乡市 0731-8711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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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问: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是怎样的?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国家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罕见病医疗费用负担(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到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或无正当理由未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二)保健、整形美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交通、医疗事故等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支付责任的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省医疗保障局明确的病种。
  • 问:门诊救助有哪些病种?

    (一)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冠心病;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后遗症康复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帕金森氏病。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多发性骨髓瘤;系统性硬化病;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垂体瘤;克隆病;癫痫;慢性心力衰竭;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泛发型银屑病;慢性丙型肝炎;小儿脑性瘫痪康复治疗(0-7岁);肺动脉高压;地中海贫血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晚期血吸虫病;植物人(家庭病床);尘肺病;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症);肾病综合症;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
    (二)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血友病,以及其他由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明确的病种。
  • 问:“一站式”结算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地县域内“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因病情原因需转院的,经规范转诊,在市域内就诊的,可实施“一站式”结算。
    “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结果于医疗保障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当月,在救助对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固定公示栏及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 问:“一站式”结算程序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适用人群:第一类、二类救助对象。
    (二)适用医院:县域内“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公布的为准。
    (三)相关资料: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特殊身份证件。
    特殊身份证件包括:特困供养证、低保证、残疾证原件,或者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残联出具的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