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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4-11 14:18 字体大小: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

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3〕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1〕37号)精神,为保障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正确行使监督职权,建立健全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合签署(以下简称联签)的程序和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对外单位及下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第三条 
  营运机构提取现金,每单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实行联签。
第四条 
  营运机构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区别如下情况进行联签:
  (一)营运机构通过银行办理转往港、澳、台及境外的资金,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二)营运机构通过银行办理的其他转帐支付,每单转帐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实行联签。
  (三)营运机构办理的信用卡,每月对银行报来的对帐单,实行联签。
第五条 
  营运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实行联签。
第六条 
  营运机构呆坏帐、盘盈盘亏及损失的处理,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第七条 
  营运机构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内、对外投资,均实行联签。
第八条 
  营运机构发生的筹资、融资行为,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第九条 
  营运机构借款给其他单位,无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第十条 
  营运机构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整体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或每笔支付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实行联签。
第十一条 
  为保证联签制度的严肃性,凡属本规定联签范围的事项,营运机构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必须送财务总监签字后交总经理签字,对规避或抵制联签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后,因财务总监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营运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联签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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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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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总第20期)
新闻稿
市政府办公厅
200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