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行政许
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八日
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2号)精神以及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的要求,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清理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政府规章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凡是我市设定或者规定的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
这次清理行政许可规定,主要由各制定机关进行清理,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这次清理要贯彻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的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范围
(一)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范围
凡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需要经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的行政许可,都是这次清理的范围,具体包括审批、审核、批准、核准、登记、同意、认可(定)、确认、签署意见等。
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都属于这次清理范围。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范围
全市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都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再委托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
三、清理的方法、时间、决定和公布
(一)清理方法
清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分部门清理的原则进行。
地方性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清理工作,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由原起草单位先行提出意见,其中对行政许可项目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意见,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涉及地方性法规的,需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各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单位进行具体清理,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查。各实施单位在清理时要核实许可项目的依据、实施主体的设立依据,并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出主体不变、变更主体、取消主体的清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查。清理意见涉及主体变更、取消的,应同时抄报同级编委办。
(二)清理时间
1、2004年1月9日前,各区、县(市)及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清理工作。
2、2004年2月20日前,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完成清理任务。
3、2004年2月25日前将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表一、表二)报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涉及地方性法规的,需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表三及附件)报同级政府法制办。
4、2004年3月5日前,各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将行政许可清理情况统计表(表四、表五)报市政府法制办。
5、清理结束后,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决定和公布
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清理确需继续保留的,应当及时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结束后,由各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结束后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凡清理后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意义,努力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成立专门班子,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清理工作,确保清理质量,保证清理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要保障经费。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在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的同时,还要对行政许可的收费进行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政许可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这次清理工作所需经费,各级各部门应当予以保证。
(三)要加强指导和上下联系。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除了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做好清理工作外,还要积极督促、指导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做好清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清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请示和报告。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上下联系,各区、县(市)和市直机关各单位都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8665860 8665882 8665803 8665854 8665802)。
(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直机关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级、本部门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方案,并狠抓落实。要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纳入“四五”普法教育,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拟订学习培训计划,抓好学习培训。重点要抓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人员的专门培训,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列入下一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学法和持证上岗培训的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工具,采用报刊专栏介绍、户外设点宣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人民群众知法、用法,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附件:3、长沙市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清理表(表三)
4、长沙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统计表(表四)
5、区、县(市)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清理统计表(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