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4〕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
精简规范会议是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需要,是树立务实、亲民、廉洁、高效行政新风的需要。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精简规范各类会议,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研和监督,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精简规范各类会议,提高工作效率
(一)继续大力压缩会议。提倡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要合并开。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贯彻,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市政府的会议只保留以下几类: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
全市综合性会议,包括农村工作会议、工业会议、计划会议、财税工作会议、对外开放会议、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科技工作会议、教育工作会议、劳模表彰大会、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粮食工作会议(以上会议与市委联合召开);
市政府职能部门请示批准召开的全市性部门工作会议;
市政府决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严格履行会议审批手续。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中旬将第二年要召开的会议计划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安排。市政府办公厅在年初公布全市性会议计划和初步安排。部门向市政府请示召开的全市性部门工作会议,要将会议的内容、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和地点等在会议拟定召开前15天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一般情况下,全市性部门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综合性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统筹安排会议召开的时间。
1、每年确定两个月为全市无会月。
2、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
3、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每月召开2次(待领导定)。
4、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5、全市综合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
6、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批准召开的全市性部门工作会议每年最多召开1次。
7、全市性会议的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
(四)严格控制参会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综合性会议的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全市性部门工作会议的与会人员不超过150人,全市性会议(电视电话会议除外)原则上只开到下一级组织,并要严格控制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凡要求各区、县(市)政府、部门和市直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大会,应按“分工对口”的原则安排。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大会,一般不要求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如需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应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凡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部门工作会议,一般按“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安排出席领导,会议原则上只安排1名市政府领导讲话(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只印发一份主报告材料。
(五)依照规定确定会议召开场所。严格按照《长沙市市直行政单位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会议召开的场所。全市各类会议要尽量使用机关内部的会议室,不得租用高档宾馆和酒店开会。
(六)规范会务组织,注重会议效果。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大力压缩会议材料,突出解决实际问题。除讨论性会议外,其他大会一般不印发会议材料,确有必要的,会议材料要尽量精简。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协商一致方能上会,议题的汇报材料要突出主题和重要内容,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同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通知要求参加各类会议。
(七)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会议要尽量利用电视电话等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尽可能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传达。
(八)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举行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座谈会、奠基和首发首映式以及各种检查、评比活动。确须举办的会议和活动,要明确主题,准备充分,注重实效。
三、严肃有关纪律,大兴节俭之风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会议支出,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能挤占挪用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会议经费负担;不得发放或变相发放纪念品;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在会议期间或前后用公款组织旅游。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安排。监察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市政府办公厅每半年通报一次市直单位召开会议的情况。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