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工作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
工作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4〕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对政府新闻通报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府新闻通报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政府新闻通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订本制度。
二、新闻通报内容、通报形式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工作管理规定》,由市政府确定。
三、通报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厅拟定通报主题及各主题的文稿承办单位,报请市政府秘书长确定。
(二)各文稿承办单位草拟新闻通报稿。
(三)市政府办公厅综合新闻通报稿,并拟定通报时间和通报形式,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审定,涉及重大事项还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发出书面新闻通报或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新闻发布会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新闻发布会主题,拟定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及出席领导名单,包括新闻发布会主持人、通报发布人,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确定。
(二)拟定领导讲话稿、新闻通报稿和主持稿。市领导讲话稿由有关部门及承办单位负责,成稿后报送市领导审定;新闻通报稿按新闻通报程序确定;主持稿由承办单位提供,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后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向市领导和主持人呈送邀请函和新闻通报稿、主持稿。
(四)市政府办公厅、市新闻中心、市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向有关新闻单位和部门发出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函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