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_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
首页 > 市政府 > 市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 > 2004年 > 第04期(总第23期)

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4-20 09:06 字体大小: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

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野鸟等)的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列为A类动物疫病,国家已将本病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我市养禽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一)实行统一领导原则
  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二)坚持“早、快、严”原则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预案规定,按照发现疫情要早、采取措施要快、处理疫情要严的要求,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的类型、毒型、病禽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根据疫情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启动区、县(市)和市级应急预案。
  (四)实行分区警戒原则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类型、流行特点、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分区实行警戒,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五)实行行政强制原则在封锁疫点、疫区,依法采取防疫、扑疫措施,限制禽类及其产品、用具、车辆、污染物转移,在扑杀病禽、无害化处理等扑疫过程中,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强制执行。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畜牧、卫生、财政、工商、交通、商贸、质监、林业、宣传、公安、城管、环保、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长沙警备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指挥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负责具体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紧急扑疫的指示;组织调拨紧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市)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部门职责
  (一)市畜牧水产局: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禽类及同群禽类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储备扑疫物资,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紧急防治物资的计划安排。
  (三)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方针、政策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开辟健康栏目,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报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
  (四)市财政局: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负责本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的调拨和监督管理。
  (五)市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督促从事外贸出口禽类饲养、屠宰、加工、运销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义务,主动、及时报告疫情。
  (七)市商业贸易发展局: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的防疫工作。
  (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的禽类及其产品的管理,严禁染疫禽类及其产品上市;协助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九)市监察局:负责做好重大疫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技术研究项目,组织科研攻关。
  (十一)市卫生局:负责指挥调度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人间禽流感疫情紧急处理和病人的治疗;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督促禽类集贸市场对污水、排泄物、固体废弃物进行消毒,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扑疫药品、器械的组织供应。
  (十四)市交通局:负责协助疫区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优先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物资的调运。
  (十五)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为城区病禽处理提供场地、车辆等。
  (十六)市林业局:做好野生禽类驯养繁殖经营单位的监管,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加强对主要候鸟迁徙路线、停歇地、越冬地、繁殖地的监控。
  (十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强药品、诊断试剂、器械等防治物资的质量监督。
  (十八)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进出境禽类及产品的检疫,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
  (十九)长沙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军队饲养家禽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疫情,协助地方做好扑疫工作。
  (二十)长沙铁路总公司: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扑疫需要,优先安排运送扑疫物资;协助做好铁路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二十一)市园林管理局:做好观赏野生禽类和重点单位的的监控工作。
  (二十二)市民政局: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造成的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
  (二十三)市物价局: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物资的价格监控。
  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能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其他部门按照相关职能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第三部分 疫情确认和报告

  一、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初步诊断意见,符合农业部规定的临床诊断指标的,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畜牧兽医总站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析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予以确认,并统一公布。
  二、疫情报告
  (一)疫情报告义务。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实施疫情日报告和疫情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报告。当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诊断或采样送检,疫情确认后提出处理方案,采取防疫措施。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应按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有关规定及省有关补充规定报告疫情。
  (三)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场(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县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进行疫情初步诊断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按规定报告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报告。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启动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安全区划分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加工、经营单位;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在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动物流行病学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确定受威胁区边界时,应当考虑疫病暴发时的风速、风向、相对湿度、气温、光照、地貌特征、规模养殖场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
  (四)安全区
  安全区是指在受威胁区已建立免疫隔离带的情况下,在受威胁区边界外的区域或毗邻市县。
  二、疫情的分级
  (一)一级疫情
  1、有5个以上区、县(市)或10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二级疫情
  1、有1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市)或5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三级疫情
  有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启动
  二、三级疫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一级疫情启动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当一起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协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启动
  1、发生三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县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2、区、县(市)人民政府召开区、县(市)长办公会议或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和部署控制、扑灭疫情的有关工作,落实紧急防治经费,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禁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进出。
  4、迅速组织动物防疫人员紧急免疫注射,从外到内对受威胁区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5、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对扑杀的禽类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或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6、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发病禽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
  7、对受威胁区禽类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8、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及时通报和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禽类及其产品。
  9、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内的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启动
  1、发生二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县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2、区、县(市)人民政府召开区、县(市)长办公会议或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部署疫情控制工作,落实紧急防治经费,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应对措施,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和区、县(市)政府负责人组成工作组,进驻疫情严重地区,现场组织、指导、督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禁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进出。
  疫区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市)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封锁令。
  5、开展紧急免疫注射。从外到内对受威胁区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6、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对扑杀的病禽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或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7、选用有效消毒剂,对病禽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
  8、对受威胁区禽类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9、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及时通报和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禽类及其产品。
  10、市和区、县(市)两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疫工作。
  11、根据实际情况,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紧急调运防治物资,并密切注视疫情发生、控制、扑灭动态。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启动
  1、发生一级重大疫情时,市和区、县(市)两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派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紧急援助。
  2、市和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紧急召开市和区、县(市)长办公会议或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部署疫情控制工作,落实紧急防治经费,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3、市和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分组带队,进驻重疫区,现场组织、指导、督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禁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进出。
  疫区涉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5、开展紧急免疫注射。从外到内对受威胁区内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6、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对扑杀的禽类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或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7、选用有效消毒剂,对病禽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
  8、对受威胁区禽类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9、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及时通报和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疫区区、县(市)调入禽类及其产品。
  10、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密切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疫工作。
  11、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紧急组织调运防治物资,同时收集汇总疫情动态和扑疫进展情况。

第五部分 疫情控制和处理

  一、预警风险评估
  (一)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网络
  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网络,收集疫情情况,整理全省、全国疫情信息和动态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产地资料,及时、准确向指挥部提供疫情信息。
  (二)评估
  1、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中,应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免疫注射效果、检疫动态、监督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对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情况进行评估。
  2、评估内容:
  (1)市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构成的威胁,向有关区、县(市)发出预警,以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加强警戒,严防疫情传入我市。
  (2)对我市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应急级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和封锁令划定范围的建议,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应急级别和解除封锁令的建议。
  (3)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实际情况,评估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水平和执行效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相关措施的建议,为提升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水平出谋划策。
  二、应急预案启动的紧急措施
  (一)个案调查
  市和区、县(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赶到疫点开展工作;根据流行病学分析疫源,查清传染源,立即进行追踪调查。
  1、严格控制病禽及同群禽
  根据疫情,按本预案中疫点、疫区划分标准,确定控制范围。对被控制范围内的病禽和同群禽实行封锁,禁止移动,并组织扑杀。对饲养户的饲料、用具和禽产品一律封锁,人员严格消毒,同时,在其交通道口挂警示标志。
  2、开展个案调查
  包括:(1)禽类存栏品种、数量、发病情况(日期、数量、症状和死亡数);(2)禽类及其产品
流动情况(三周内引进和调出禽类的数量、去向);(3)免疫情况(半年内该疫点禽类免疫接种的种类、日龄、剂量和免疫反应、防疫员的基本情况);(4)在严格消毒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专家、技术人员解剖死禽或患病禽、采取病料,迅速送县(市)诊断室或市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初步诊断。
  3、报告疫情及相应措施
  (1)经专家组现场初步诊断后,应由县级行政首长紧急召集相关人员召开现场疫情分析评估会,并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迅速报告疫情。
  (2)在政府未发布封锁令之前,疫点所在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隔离、消毒、扑杀等应急措施。
  (二)流行病学调查
  在个案调查的基础上,应迅速扩大调查范围,尽量详细了解周边地区禽类流动、免疫和发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级别和封锁范围的建议。
  三、消毒的基本要求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器械。
  (二)消毒范围及方式
  1、禽类饲养场有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2、禽类饲养场圈舍、场地、车辆等,采取消毒液冲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3、禽类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等消毒方式;
  4、禽类粪便等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5、污水处理,应设立污水处理池,污水经处理沉淀后,再向水中加入适量消毒药品进行处理;
  6、禽类饲养、管理人员采取沐浴、紫外线方式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7、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采取药物喷洒的消毒方式;
  8、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须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有害物质残留的污染;
  9、动物检疫消毒站要用稻草或麻袋设置5米长、3米宽的消毒通道,每4小时至少洒二次以上药液,保持湿润,对过往车辆轮胎进行消毒,车辆上部、内外采取喷洒方式消毒。
  (三)禽类及其产品消毒按照GB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的要求执行。
  四、封锁的基本原则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封锁的实施:严格封锁疫区,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疫点
  (1)严禁人、禽类、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禽类及其产品在扑疫预备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禽类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禁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进出。
  (2)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预防接种。
  3、受威胁区
  (1)对所有禽类进行紧急预防接种。
  (2)对禽类加强检疫、监督和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4、非疫区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5、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四)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饲养禽类全部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染疫禽类产品全部按规定处理,污染的环境及器具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受威胁区内禽类全面进行紧急免疫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五、病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要求
  详见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第六部分 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和区、县(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种类1、疫苗冷藏、冷冻库各1个。
  2、禽流感灭活疫苗200万羽份。
  3、密封防护冷藏车、防疫专用车、指挥部用车各1台。
  4、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封锁设施和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防治物资。
  (二)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1、疫苗冷藏、冷冻库各1个。
  2、禽流感灭活疫苗。
  3、密封防护冷藏车、防疫专用车。
  4、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封锁设施和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防治物资。
  二、资金保障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应根据防治需要及时予以追加。
  (二)财政预算安排紧急防治物资储备经费,其中市本级200万元,县(市)各100万元,内五区各50万元。
  三、技术保障
  市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初步诊断、监测工作和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四、人员保障
  (一)组建扑疫预备队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扑疫预备队,市级200人,县(市)100人,区50人。
  1、禽流感扑疫预备队组成
  (1)行政领导:市和区、县(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人;
  (2)兽医专业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3)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4)公安人员;
  (5)卫生防疫人员;
  (6)其他方面人员。
  2、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基础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知识。包括: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技术知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等相关知识。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其他有关知识。
  3、任务
  (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扑疫预备队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进驻现场,分设免疫督导组、扑杀处理组、封锁消毒组、执法办案组、物资保障组和宣传教育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开展疫情处理工作。
  (2)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初步诊断和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五、病禽无害化处理场地准备
  市建立无害化处理场并完善设备设施,区、县(市)应在疫点附近选择不影响公共卫生的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部分 责任追究

  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隐瞒、缓报、谎报重大禽流感疫情的;对不按规定进行封锁,擅自销售、运输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对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的;对不按规定将病禽及同群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长沙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部分 附  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
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7872
第04期(总第23期)
新闻稿
市政府办公厅
200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