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67号令)的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4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以后的标准分别是:
一、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每人每月150元。
二、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每人每月200元。其中,散居民政“双定”救济对象为226元,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为240元,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原长沙市精神病医院)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为309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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