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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4-20 15:56 字体大小: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长政发〔200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高度,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突出抓好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衡量和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树立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方针,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制订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机制和机构建设、队伍和网络建设、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到 2007 年,全市安全生产环境明显优化,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到 2010 年,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根本遏制,各类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到 2020 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安全生产先进水平。
  
  三、实行目标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和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被 “一票否决”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取消年度评先、评奖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立安全隐患“市长督办令”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对整改不力的重大安全隐患下达“市长督办令”,凡对安全生产监察指令和“市长督办令”执行不力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凡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和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由行政首长带领分管安全生产的党政副职和事故单位行政一把手向市委、市政府作出说明。
  
  四、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支持和扶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项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可采取财政贴息、建立引导资金等方式,支持和扶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按照 湘政发〔 2004 〕 4 号文件精神,实施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按吨煤不低于 10 元,其他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 1% 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价评估、监控整改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五、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全面启动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每年优先安排 2 个以上的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积极推广普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安全科技攻关,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004 年要重点组织开展长沙市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预警系统、长沙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等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制定工作。
  
  六、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认真贯 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逐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督促企业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建立企业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 10% 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其中的 40% 由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奖励、宣传教育、人员培训, 60%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事故调查、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等方面。
  
  全面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七、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继续深入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严格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 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在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严肃惩处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和黑恶势力,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凡区、县(市)发现两处、乡镇(街道)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对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八、完善应急救援预警机制,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安全生产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提高救援技术装备水平、抢险救灾能力和防灾抗灾能力,抵御事故风险,减少和降低事故损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备案。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建立以志愿者为主体的基层义务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九、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法加强和改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全面推行注册安全监管员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大量使用的单位,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1% 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监管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必须配备至少 1 名注册安全监管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必须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0.5% 的比例配备专职注册安全监管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必须至少配备 1 名专(兼)职注册安全监管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和注册安全监管员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 500 人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注册安全监管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企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及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十、完善监管网络,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力量,组建专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立健全直属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技术装备。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社区(村)应当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十一、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 397 号令)的规定,新开办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要依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矿山、危险物品及其他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各级计划、经济(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应将需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齐抓共管,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各级 安委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优势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推介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或讲座,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工会、共青团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通过全民动员,齐抓共管,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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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期(总第23期)
新闻稿
市政府办公厅
200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