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任务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达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任务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4〕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强化政府殡葬管理职能,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区、县(市)人民政府下达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任务。
一、组织领导。殡葬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市)应建立和完善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制定殡改措施,出台相关政策;殡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有人员、有编制,全年目标任务明确并纳入对乡镇政府工作的目标考核范围;殡改工作形成整体管理机制,相关部门责任明确、配合协调。
二、宣传教育。将殡葬改革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年宣传教育工作有规划、有措施;全年组织开展一次殡改集中宣传月活动,做到全面动员、家喻户晓;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每季有重点、有内容,街道(乡镇)、社区(村)宣传板报(墙报)每月有更新。
三、火化任务。市内五区火化率100%,四县(市)火化率30%,全市平均火化率45%。市内五区全面实行火化,四县(市)制定逐年实行火化的工作规划,采取由县(市)政府划定强制火化区和强制火化对象的措施,其中长沙县、望城县2004年划定6个以上乡镇,浏阳市、宁乡县划定8个以上乡镇(街道)为强制火化区,争取2008年全面实现遗体火化。
四、执法管理。
(一)认真执行《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殡葬执法队伍健全、行为规范、着装统一、管理严格,查处和拒绝接收违法土葬工作举报有登记、查处有结果,违法土葬处理率100%。
(二)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殡葬秩序的通告》,将整治工作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建立城区殡葬秩序整治联合执法管理工作机制,实行“以块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做到户外搭棚治丧处理率100%。
(三)殡葬经营服务市场管理严格,辖区无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土葬用品的门店,无乱埋、乱建坟墓现象;市内五区无出租冷藏棺、龙头杠、棚架等违禁行为;医院太平间无非法从事殡仪服务活动。
五、墓葬管理。四县(市)和市内五区农村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先试点,再推广)。对非公益性墓地外的乱埋乱葬,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管理办法,节约土地资源。
六、殡仪服务。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立殡改协管员和宣传员,建立殡仪服务网络,开展文明治丧活动;四县(市)殡葬设施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规范。以上任务纳入2004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