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港口管理范围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市区港口管理范围的通知
长政发〔200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港口法,结合我市行政区划已于1996年调整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范围:
一、市交通局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市港航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属于县(市)管理的港口,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其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区港口管理范围为市区通航水域及其岸线、沿线的码头、货场和仓库。各县(市)的港口管理范围在行政区划调整后未作调整的,应根据上述范围作相应调整。
三、以后凡遇行政区划调整涉及通航水域的,港口管理范围根据行政区划调整的情况相应自动调整,保持一致,不另行文。
四、市人民政府1983年12月18日下发的《长沙市港务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1983〕58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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