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砂石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治理整顿砂石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
长政发〔2004〕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砂石资源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特就砂石生产经营秩序治理整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砂石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砂石生产经
营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水警大队(氵荣湾镇)。
二、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依法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砂石生产经营活动。
三、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河流均纳入本次砂石生产经营秩序治理整顿范围。其中,湘江长沙段(包括望城县、长沙县)及其支流本市城区段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治理整顿。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砂石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长沙市砂石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接受整改。其他河流根据属地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治理整顿。
四、湘江北大桥至猴子石大桥之间及其他河流本市城区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采区为禁采区,从2004年5月1日起全面禁止采挖砂石。
五、现有从事砂石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需按法定程序办齐证照后方可继续从事砂石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砂石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必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占用土地,不得影响行洪、通航安全。
六、所有证照不齐的淘金船和从事砂石生产的吸砂船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
七、砂石经营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区砂场按规划逐步外迁,经营者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砂场外迁安排。
八、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九、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