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劳社发〔2003〕162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经贸局):
根据《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3〕24号),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共同研究,并征得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同意,制定了《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二日
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年龄在60周岁以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的小企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本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的小企业。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备还贷能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信用良好、经过再就业培训,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小额担保贷款只用作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实体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移作还债、个人消费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长沙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设在市就业服务局。担保费由市财政按小额贷款本金的15%支付。
四、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于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行、社”)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担保基金的来源,除市财政拨出的专项基金外,还包括上级财政下拨的担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储存的利息收入等。
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交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初审,初审工作日为2天,初审后送所属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再审后统一报市担保中心。市担保中心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市担保中心审查推荐工作日为7天。经审查同意推荐贷款的由市担保中心反馈给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由社区劳动保障中心通知借款人到市担保中心领取贷款推荐书到贷款行、社申请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二)借款人经贷款行、社批准同意放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保证担保和抵(质)押担保等贷款手续后,由贷款行、社反馈给市担保中心。
六、市担保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下岗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二)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
(三)再就业优惠证;
(四)营业执照;
(五)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签署意见的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材料。
七、小额贷款的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一)法人保证担保,必须是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申请贷款金额15倍以上不动产的企业。个人保证担保必须具备有申请贷款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有价证券,是有固定收入且为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和其他职业(医生、教师等)。保证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二)个人抵(质)押可用自有的房屋、有价证券及实物抵押(其中以房屋实物和贵重物品抵押按不超过其价值的50%比例发放贷款,以有价证券质押按不超过其价值90%的比例发放贷款);合伙经营实体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有关抵(质)押人均应与贷款行、社签订抵(质)押合同,办理有关登记和交付的相关手续。
八、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万元,具体贷款数目根据贷款申请和项目评审情况确定。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展期可进行1次,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报送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九、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行、社应积极进行催收,并及时通知市担保中心,市担保中心应积极协助贷款行、社开展催收工作。催收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三个月内尚不能催收到位的,按市担保中心和贷款行、社有关协议进行清偿。清偿后贷款行、社追偿的贷款按协议比例归还担保基金和贷款行、社。
(二)当贷款担保基金在单个贷款行、社贷款的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贷款,贷款行、社应采取积极措施化解风险。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十、本意见由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2、再就业小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附件1:
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 ||||||||||||||||||
年 龄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户口所在地 |
区县(市) 街(乡镇) 社区(村) | ||||||||||||||||||||||||
住 址 |
区县(市) 街(乡镇) 社区(村) | ||||||||||||||||||||||||
经营场所地址 |
| ||||||||||||||||||||||||
《再就业优惠证》编号 |
|
联系电话 |
| ||||||||||||||||||||||
贷款金额 |
万 仟 佰 拾 元 | ||||||||||||||||||||||||
贷款用途 |
| ||||||||||||||||||||||||
项目简介 |
| ||||||||||||||||||||||||
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初审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贷款行、社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贷款行、社存档,一份由贷款行、社送市担保中心备案。
附件2:
再就业小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受理时间 |
|
评审意见书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申报人 |
|
项目申报单位 |
|
审查意见 |
|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再就业小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200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人:
审查意见:
经评审,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的关于贷款项目,符合《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请有关单位予以支持和落实。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