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等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起付标准等的通知
长劳社发〔2003〕11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长政发〔2000〕3号)的规定,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合理调控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运行情况,现就调整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等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仍维持858元和40000元的标准不变。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分次支付起付标准费用。具体分次起付标准为:第一次858元,第二次858元的50%,第三次及其以上每次均为858元的30%。
三、执行一类价格收费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标准上浮30%,执行三类价格收费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标准下浮20%。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原标准执行。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负,低于标准的差额部分不再抵减个人自负费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办理的有关手续有效。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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