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韶山南路两厢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韶山南路两厢部分土地
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4〕10号
为了加快长沙市旧城区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200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实施规划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将位于韶山南路(东塘至李洞公路)规划路幅及绿化带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收回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共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483501.53平方米,具体地块及界址以2004年2月18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勘测定界的测绘图纸和界址点为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回用地范围当地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收回手续。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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