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
缴费比例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4〕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满足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复函》(湘劳社函〔2004〕52号)批复,同意我市从2004年4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7%调整为8%,个人缴费比例仍按2%不变。请各用人单位严格按调整后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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