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远大路扩建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远大路扩建工程建设范围内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4〕12号
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市总体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远大路扩建工程建设范围内16.1792公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城市规划用于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收回地块以2004年3月11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测绘的界址点成果图、表为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工程建设当地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收回手续,其中属出让地的,应依法提前公告并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四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