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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4-15 15:54 字体大小: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防御能力,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对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许可制度,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的准入条件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资(不含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年审手续。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的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单位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业培训以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水平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应当对本单位的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危险化学品交给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来承运;有关部门在核发剧毒品和爆炸品运输通行证时,必须查核该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资质。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改制、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商)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的安全监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业务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审查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及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审查验收和监督,负责投毒和危险化学品案件的侦破,负责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和收缴流失在社会上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合理规划我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的建设,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管工作,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资格审查,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实施医疗救护,并指定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做好应急救护的准备。
  市工商局:负责严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关,结合市场整顿,配合有关部门查封、取缔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剧毒急性鼠药的经销商、摊点和游商游贩。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局:负责检查农贸市场、个体经销商和非法经营单位经营农药的情况,查处经营违禁高毒农药和剧毒急性杀鼠剂(杀虫脒、氟乙酰胺、DDT、毒鼠强)等行为。
  各级安监、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对因工作不力、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事故的,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法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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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期(总第27期)
新闻稿
市政府办公厅
200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