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客运船只载客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缔非客运船只载客的通告
长政发〔2004〕1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我市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特就取缔非客运船只载客行为通告如下:
一、目前长沙市湘江风光带水域的小型木船载客、渔船载客、快艇载客和其他非客运船只载客均属非法载客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取缔。上述各类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载客活动。
二、非客运船只载客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了水上旅客运输秩序,安全性能没有得到法定机构检验认可,乘坐上述非客运船只,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保障,广大市民、旅客应自觉拒绝乘坐。发现非法载客船只可向港航监督机构举报。
三、对非客运船只继续从事载客的违法行为,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并依法实施扣船、没收船舶等行政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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