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长政发〔2004〕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税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全面兑现的原则。既要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又要建立科学便捷的退税管理工作机制。
2、促进出口的原则。通过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调整我市出口商品结构,全面提升出口竞争力,确保我市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
3、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对称要求,建立市与区、县(市)财政负担新机制。
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核定出口退税基数。根据省国税局提供的我市各区、县(市)2000-2003年应退税数占全市4年应退税数比重(2003年应退税数按当年1-8月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计算确定),乘以省核定我市的退税基数计算确定。
(二)分享与分担对称。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从2004年起,对增值税地方部分为市级收入的企业,出口退税超基数增量25%部分由市承担,其他属区、县(市)的企业退税,出口退税超基数增量25%部分由区、县(市)承担。
(三)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外经贸、税务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改革方案出台后,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区、县(市)和部门的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