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长政发〔1999〕56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长政发〔1999〕56号文件
部分条款的通知
长政发〔2004〕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鉴于国家有关财税法规政策的变化,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软件产业基地国家新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和岳麓山大学科技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长政发〔1999〕56号)文件中的第二、三、四、五、六、十一条有关减免税、财政返税及风险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已不宜继续执行,现予废止,其他条款予以保留。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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