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营运车辆参与营运活动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缔非营运车辆参与营运活动的通告
长政发〔2004〕32号
为“创建文明城市,打造平安长沙”,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取缔非营运车辆参与营运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车业务。禁止套用、伪造出租汽车号牌、标志灯具等营运标志。非营运车辆不得在指定停车点外的地方停放,停车应即停即走。
二、禁止两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叭叭车)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营运活动。两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点,不得在道路、车站、商场等场所的非指定停车点停放、等候。
三、外籍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我市城区从事客运出租业务,不得在我市城区停车候客,设点上客。
四、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从业人员依法经营,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出租车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从严查处。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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