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落实目标责任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认真落实目标责任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7号)精神,为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努力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
进一步做好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为切实抓好我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和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沙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析我市毕业生就业形势,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协调毕业生就业工作,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保持上下工作衔接。
二、教育部门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教育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毕业生就业行政管理机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在场地、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认真履行好协调、管理和服务三项职能。长沙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毕业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长沙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承担毕业生就业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检查监督、考核评估、业务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三、人事部门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要加大从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并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毕业生中录聘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把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服务内容,切实做好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工作。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职能,积极组织实施高职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切实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工作,将其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筹管理范围。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五、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七、公安部门要积极放宽非公有制单位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毕业生办理落户提供方便。
八、税务部门要根据湘政办发〔2002〕2号文件精神落实自主创业毕业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金融部门要为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小额贷款给予帮助和支持。
十、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使社会和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了解就业工作目的,了解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引导社会和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念,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择业观。要认真推介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经验和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为毕业
生就业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十一、用人单位要主动承担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大接收安置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多聘用毕业生。要按工作岗位的需要选拔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兴市强市的战略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人才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切实将就业压力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