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
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7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机制,确保我市毕业生就业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长沙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在市场建设、市场规范、招聘活动和市场监督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
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与资源共享。
二、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应主要在学校内举办。其他部门和区、县(市)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招聘活动,应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招聘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办理。要严格控制招聘活动规模、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建立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要招聘录用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必须到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需求信息登记。各用人单位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须向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报送第二年度的毕业生需求信息,并通过网络及媒体等及时有效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五、用人单位要积极参加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积极认真招聘毕业生,做到需求信息公开、招聘办法公开、录聘结果公开。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毕业生进行欺骗、欺诈行为,损害毕业生权益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查处,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档案,由长沙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环境,确保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有序。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