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砂石生产经营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砂石生产经营秩序管理
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砂石生产经营秩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砂石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政府统一协调管理。其中,湘江长沙段(包括望城县、长沙县)及浏阳河、捞刀河、靳江河、龙王港城区段砂石生产经营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管理,划定砂石禁采区,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砂石经营场所。
其他河流砂石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属地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管理。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年内湘江长沙段不再准入新的砂石采挖工程船。
现有砂石采挖工程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继续在湘江长沙段从事砂石采挖活动,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报废,不得更新顶替。
城区内不再批建新砂场,城区内现有砂场由规划部门拟出逐年外迁规划。
现有无证砂场无条件取缔。河道内影响行洪的砂场依法予以拆除。目前拟保留的砂场必须办齐所有证照,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保护公共设施。根据规划需外迁的砂场必须服从政府外迁安排。
三、市级管辖范围内砂石采挖船、砂场的许可证照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联审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主持。
湘江长沙段望城县、长沙县域的砂石采挖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职能部门依法核证。
市级管辖范围内砂场许可证照核批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法核证。
县级管辖范围的砂石采挖船、砂场的核证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规范。
四、加强对砂石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市级管辖范围内砂石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负责湘江城区段砂石采挖船的监督管理和打击非法生产。由长沙县、望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砂石采挖船的监督管理;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负责砂石运输船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打击非法淘金船、吸砂船;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属地原则负责砂场的监督管理,打击各类非法砂场。
五、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砂石生产经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市)也应建立相关制度。
六、对砂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批证照或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