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湘江水域旅游运输管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湘江水域旅游运输管理的通告
长政发〔2004〕33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水上旅游运输管理,维护水上旅游运输秩序,确保水路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湘江水域旅游运输经营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湘江水上旅游运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湘江水域旅游运输经营活动的统一规划、开发、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旅游、工商、地税、公安、物价、环保等部门组成,长沙市港航管理处负责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湘江水域旅游运输属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从事该项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该项经营。
三、湘江水域旅游运输实行定航线、定码头、定停靠点、定票价、定船舶数量的管理方式。
长沙轮船客运站为我市湘江水域旅游运输的客运码头。停靠点为桔子洲头的桔洲公园、桔子洲湘江一桥、月亮岛等三处。
旅游船舶的各类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适应湘江水文、航道特点。船舶数量由市人民政府宏观控制;旅游航线经营权由市交通局向社会公开招标;票价由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票据由地税部门统一印制。
四、通过招标取得水上旅游运输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各项手续,证照齐全,方可开业。
五、水上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等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并依法办理保险手续。
旅游船舶应坚持常规检修,保持良好的适航状态,并按规定配备好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施。
旅游船舶严禁超载、超越水域或超船舶抗风等级营运,禁止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营运。
危险品携带者、酗酒者、携带宠物者不得乘船,儿童乘船必须有成年人监护。
如遇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经营者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水上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湘江水资源。
六、水上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水上旅游运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