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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4-14 09:29 字体大小: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长政办发〔2004〕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资本营运机构、投融资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快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投资决策管理体制

第一条 健全政府公共投资决策体制。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长政发〔2004〕44号)的要求,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公共投资计划,经可行性论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需经市政府全会讨论通过,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审议的应依法依规办理。

对政府公共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决策咨询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第二条 改革非政府投资的管理制度。对于非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实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三条 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政府公共投资决策形成的各个环节上建立和完

善决策问责制。对承担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工程咨询、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因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失职失责导致违反建设规划,或严重超出预算成本,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污染环境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改革政府公共投资体制

第四条 合理界定政府公共投资领域。政府公共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城市应急系统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以及其他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资源配置。

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市)的投资事权。市政府公共投资除本级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区域、跨流域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跨区域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综合考虑区、县(市)的受益,明确投资比例,发挥区、县(市)政府公共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市与区、县(市)两级政府协调运作、共同发展。

第五条 改进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市与区、县(市)之间、市政府公共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一)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政府公共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按程序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一)对非经营性政府公共投资项目,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替行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二)市发改委作为政府公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其他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做好代建管理工作。

(三)代建单位应当具有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同类工程建设的资质。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四)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管理部门组织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协议》,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设立财政专户,根据项目进度及相关规定及时拨付有关单位。

第七条 改革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式。政府对收费公路、公交、水电气供给、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实行开放政策,逐步退出非政府资本有投资意愿的上述领域。政府对新投资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

BOT、TOT等方式以及信托投资、ABS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市地方金融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对政府已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授权原投资主体单独或与其他社会投资者共同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市场化运作。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第八条 规范政府公共投资资金管理。政府资金按项目安排,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逐步实现资金管理和监督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加强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政府公共投资项目概、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市发改委负责审查,结、决算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严格实行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决算全过程跟踪审查,保障合法使用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二)加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对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事项进行审计。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重大项目,报建单位应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三)建立健全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2〕59号),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稽察,着重稽察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招投标情况等。

(四)建立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由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专门的后评价小组,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和投资研究机构对政府公共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开展全面评价,主要评价项目的论证和决策、设计和施工、监理和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为今后同类项目建设提供借鉴。后评价结果在向市政府报告后予以公布,作为评定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责任单位业绩的主要依据。

三、改革非政府投资体制

第九条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

第十条 鼓励非政府投资。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

第十一条 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四、深化市属政府投资公司改革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市属政府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持有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合理划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明确投资公司改制成本构成和来源。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指导投资公司改制重组。或通过转让政府持有的产权、吸引社会资本增资扩股等方式,将投资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或将多个投资公司合并重组,吸引社会资金对重组后的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以部分资本(资产)入股,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入股,组建多元化投资子公司;或集聚多个投资公司优质经营性资产组建新的公司,吸引社会资金对新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培育成上市公司等。投资公司改制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

第十四条 投资公司改制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国有资产(股权)的管理,建立健全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投资公司的国有股权(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资产(股权)收益归口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支付国企改革成本或纳入政府偿债基金。财政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股权(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资产(股权)收益的收缴和管理。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管

第十六条 完善投资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加强执法检查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完善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实施办法》、《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共投资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府公共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长沙市基础设施投资体制改革方案》、《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等政策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各区、县(市)可根据各地情况参照制订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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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总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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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200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