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
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商务工作,充分发挥境内外各界友好人士对我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促进作
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务顾问的基本条件
境外人士(包括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士)、境内与商务工作相关的知名人(包括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聘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商务顾问:
(一)拥护和支持我国政府的对外政策;
(二)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三)热心我市经济发展,或对我市的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对外交往有重大贡献;
(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五)自愿接受聘请。
二、商务顾问的职责
(一)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客商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经济环境,推介我市招商项目,积极介绍和组织客商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大型跨国公司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三)协助我市在其所在地举办经贸活动;
(四)就投资商与我市重大合作项目接受市人民政府咨询;
(五)与我市商务局保持联系,及时介绍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和信息;
(六)参加我市在境内外召开的商务顾问工作会议。
三、商务顾问的待遇
(一)受邀请参加我市有关商务工作会议,参与我市商务战略的制定和相关活动;
(二)由我市商务局负责定期向商务顾问寄送我市经济与贸易的信息、动态、招商引资项目等资料,并接受商务顾问提出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三)受政府邀请,每年到长沙考察1-2次,食宿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凡商务顾问介绍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兑现奖励。
四、商务顾问的聘任程序
由市商务局推荐并提供被聘人的背景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任证书。商务顾问聘期为两年,到期可以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