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开福寺路调整规划后建设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开福寺路调整规划后建设
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4〕60号
为拓改开福寺路(湘江大道至芙蓉路),进行旧城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调整规划后开福寺路建设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城市规划用于道路建设。共计收回36335.6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20041893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回用地范围当地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收回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开福寺路建设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长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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