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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移城区湘江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的通告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5-04-11 14:32 字体大小: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外移城区湘江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的通告

 

长政发〔2004〕50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城区湘江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外移有关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2004〕17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沙市城区湘江一桥、湘江二桥、猴子石大桥和浏阳河大桥4个收费站在2005年1月1日前完成外移,收费性质由经营收费改为还贷收费,收费名称改为“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统一使用财政印制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由长沙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处负责征收。城区车辆(包括长期在长沙市城区内行驶的外籍车辆)继续实行年票制,收费方式及标准不变;外籍车辆缴纳通行次费,由长沙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处委托省人民政府批准的17个代收站点代收。

    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17个代收站点为:京珠高速湖南段的星沙、雨花、李家塘收费站,长沙绕城高速的大明、新安寺、东塘、斑马、黄花塘、黑石铺大桥收费站,长益高速的岳麓收费站,机场高速的长沙、朗木梨收费站,大托收费站,白箬收费站,长湘公路收费站,水渡河收费站,马坡岭收费站。                         

    四、长沙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类机动车辆进入长沙城区缴纳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次费,标准为:小车(蓝色牌照车辆)每车次10元,大车(黄色牌照车辆)每车次20元;次票使用期限为5天,超期另行购票。

    五、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车辆的通行费纳入年票征收范围,年票标准为:四县(市)行政事业单位蓝色牌照车辆及四县(市)的所有小轿车均按市区年票标准的100%征收;其他车辆按市区年票标准的50%征收。

    六、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和按有关规定通行费免征范围的车辆免征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七、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八、各车属单位和车主应遵守本通告,主动缴纳通行费。各相关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通行费征收工作。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影响交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

 

                                                                    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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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总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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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200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