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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15:55 字体大小:

CSCR202105010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

规范》的通知

长科发〔202132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质量和水平,实现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局制定了《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范》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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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科技项目立项评审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4号)、《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5号)、《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坚持尊重规律、目标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为科技项目立项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和称号(平台、人才等)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评审

第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评审组织和项目管理服务能力的专门机构(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科技项目立项评审。

第五条 所有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应制定工作方案。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方案由评审组织机构配合牵头执行处室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评审目的、评审对象、评审依据、评审方式、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地点、专家抽取要求、评审指标、参评项目分组、拟立项项目数及资金预算、评审工作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项目立项评审可采用现场答辩评审、会议集中答辩评审、网络(材料)评审三种不同的评审方式进行,各种评审方式的程序如下:

(一)现场答辩评审。组织评审专家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和项目实施现场进行答辩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团队介绍项目情况,现场考察参观、专家提问、质疑、申报团队答辩,专家进行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以专家组签字的综合评价意见表为最终评审结果。

(二)会议答辩评审。组织评审专家在评审组织机构准备的场所进行答辩评审,按照评审组织机构安排,答辩方到会议场所或通过网络进行答辩,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团队介绍项目情况、专家提问、质疑,申报团队答辩,评审专家根据答辩情况对项目评分,并撰写综合评审意见,以专家组签字的综合评价意见表为最终评审结果。

(三)网络(材料)评审。评审专家在约定的评审时间,登录评审系统,依照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程序,在线审阅项目申报材料,或会议室审阅项目申报材料,独立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专家在评审系统提交的专家评价表为最终评审结果。

根据评审对象特点和管理需求,选取一种或一种以上评审方式,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

第七条 项目委托异地评审的,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组织机构应根据评审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出库评审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评审组织机构应配合牵头执行处室根据科技项目的立项必要性、目标任务的可行性、技术的先进性及创新性、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编制专家评审表。

第十条 评审工作主要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评审组织机构根据参评项目的类别、数量和专业领域等情况合理确定专家需求,并按有关规定和项目需求从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评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匹配评审项目;

(二)评审组织机构组织评审,宣讲评审政策、强调评审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解答专家提问,公布评审专家分组;

(三)专家按照评审工作方案要求,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提交的评审意见负责;

(四)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织机构汇总核对专家评审资料并存档;

(五)评审组织机构汇总专家评审结果,撰写评审报告书;

(六)每批次项目立项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织机构负责做好评审过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项目立项全过程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十一条 评审项目有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评审方法和程序的,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长科发〔2021〕13号)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遴选应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则,兼顾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因工作需要委托市外服务机构开展异地评审外,立项评审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一律从专家库或共享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评审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应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评审学科交叉研究的重大项目,评审专家应包括所涉及各学科专业领域;

(四)一个专家组内,同一(隶属)单位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只能有一名。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相关处室、评审组织机构应在评审过程中对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管理,确保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原则上会议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网络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专家组根据需要可设立组长一名,由专家组内部协商产生。

第十六条 专家使用须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专家一个年度内参加评审活动不超过6次。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织机构应确保评审专家严格依照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做出评价或提出意见。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项目立项评审的相关规则、程序,履行对项目立项评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十九条 评审组织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项目立项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立项评审活动,并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和评审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对专家库资料保密,不得泄露专家库的专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评审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不得干预项目立项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立项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意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篡改或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索取或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十)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十一)不得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 评审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评审组织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为评审提供时间、工作场地、条件、经费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具体工作由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安排,市科技局应对评审现场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立项评审有答辩环节的,应督促答辩方按时到达答辩现场。

第二十五条 进入答辩现场的答辩方人数一般不超过5名。应由项目负责人亲自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评审组织机构同意,可以委托项目申报团队的其他主要成员答辩。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名单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二十六条 评审现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组织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补抽专家:

(一)发现评审专家身份不符或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现场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认真核验进入评审现场人员的身份;

(二)正式开始评审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程序和评审要求;

(三)不得修改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方案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做好评审现场的记录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五)在评审现场做好纪律监督,对评审现场不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管理的评审专家、项目答辩人员,可以将其请出评审现场,并视情况建议市科技局中止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督促评审现场人员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不遵守评审工作规定情形的,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

(一)在评审现场喧哗、随意走动,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

(三)将评审材料带离评审现场,或在评审过程中复制或评审结束后复制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资料的;

(四)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或出现多次明显评审错误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评审意见,或拒绝在专家评审表上签字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实行全程监督,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会同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对项目立项评审活动进行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严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评审活动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妨碍项目立项评审活动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活动中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擅离职守。对于不严格执行评审组织工作要求的,市科技局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终止评审委托;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应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二)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四)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五)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排斥性要求的;

(六)因评审工作失职或受到有效投诉的;

(七)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九)市科技局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直至取消相关人员承担市级科技项目资格;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配合评审工作,不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涉密资料和信息除外)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三)相互串通或与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审信息的;

(四)向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

(五)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的;

(六)其他妨碍项目立项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立项评审活动中,出现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情况的,市科技局可以视情况决定重新组织评审。

第三十五条 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应及时记录评审专家、评审组织机构、申报单位及科研人员信用信息,具体按照《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31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2021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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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