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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12-31 16:14 字体大小:

CSCR2021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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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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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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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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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管理、救助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

(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建立由同级卫生健康、民政、残联、医保、司法、财政等单位组成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在平安办的领导下,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融入市域治理、基层社会治理;依据平安建设职能,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并对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队伍,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每季度通报1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理、救助工作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协同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及时将核实或补充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反馈给卫生健康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对患者进行诊断和危险性评估;负责对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逐一落实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存在安全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制止不法侵害、减轻或消除威胁安全的危险隐患。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在规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并在5日内将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强制医疗场所。

公安机关接到涉及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报警,应当迅速出警、依法处置。对接出警中发现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严格排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送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并通报住所地或户籍地公安机关与卫生健康部门。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并与公安机关建立严重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互;负责对本部门及民政、司法、残联等部门排查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负责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人群开展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纳入社区随访管理,进行医学跟踪,及时掌握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动态基础信息。

(三)民政部门定期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长沙市第九人民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走访、诊断和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负责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至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急性期治疗缓解后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患者,负责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四)残联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程序为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办理《残疾人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

(五)医保部门负责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免费药物发放,制定和完善医保政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患者的医疗参保工作。

(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社区矫正对象、刑释安帮对象中确诊或疑似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推送属地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精神司法鉴定;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七)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救助工作的专项经费保障,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发现存在社会安全隐患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报告;协助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落实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药品发放现场组织等工作。

第四章 监护人职责

第六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确认: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患者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担任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障碍患者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发现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

第七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对被监护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和治疗康复护理,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报告,并协助护送至定点医院治疗。患者已符合出院标准的,负责办理出院手续,结算医疗救治费用。

(三)不得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不得放任或遗弃精神障碍患者流落社会。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出逃和流浪时负责领回监护。对监护得力,没有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实施监护奖励;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救助救治

第八条 对每名摸排确诊的3级及以上精神障碍患者应逐人建立社区关爱帮扶小组,落实“五包一”(监护人、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精防医生、街道干部)管理责任,采取针对性救治、服务、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到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将其留院,并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及时出具诊断结论。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住院手续,或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委托出警送诊的公安民警代办住院手续。

第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经其监护人申请,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及生活费用由患者本人和监护人承担。患者本人和监护人无力承担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可申请救助救治。

凡具有本市户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药物救助。

凡具有本市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县级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评估,危险等级在3级及以上,或危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申请住院救助,合并躯体疾病及传染病需要治疗时产生的自付部分,由区县(市)医保局承担;生活费、陪护费等由区县(市)民政局承担,每半年由定点医院直接与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市)医保局和民政局结算。

非本市户籍的精神障碍患者和无法查清原籍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我市肇事肇祸后的救助救治,由接处警情的公安机关协同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送诊,住院费、生活费和生活不能自理患者的陪护费等由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每半年由定点医院直接与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市)民政局结算。

第十二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受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危险性评估证明,以及住院通知书、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签署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服务协议书,填写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医保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批。区县(市)医保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同意救助,开具准予救助通知单。监护人凭准予救助通知单原件送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发不予救助的书面通知。

4.结算。出院时,医疗救助系统直接生成医疗救助结算单,监护人签字确认救助金额后即可办理出院。

上述住院救助金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定期报区县(市)医保局,医保局审核确定救助金额后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

(二)紧急程序

对已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先由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将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诊断,需住院救治的,由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口头住院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县(市)医保局审批,同意救助的,由医保局通知定点医院,再按一般程序补办住院救助申报审批手续。

(三)特别程序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或在街头巡查中发现流浪在长沙市的外地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隐患的,应立即送往定点医疗机构甄别诊断和救助救治。

第十三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好转、治愈,或出现病情加重、恶化等危险性评估等级变化情况的,应及时进行危险评估。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和危险性评估,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及参考国际疾病诊断分类的相关标准,结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并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开展诊断和危险性评估,确定危险等级。

第十四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鉴定由具备资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确认,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部门或个人承担。受害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

第十五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入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肇事肇祸能力,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被强制医疗的个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解除意见,并提供解除强制医疗所需的病历资料及评估材料,由被强制医疗的个人及其监护人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由监护人结清费用办理出院,监护人无力承担费用的,由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出院患者的本市户籍监护人,医疗机构可以向患者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有故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关锁等方式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八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治疗期间发生自杀、自残行为或合并严重躯体疾病等,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经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查实后,由公安机关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并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按照长沙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无法确定身份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3个月内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无名尸体处理,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解决。特殊情况处理时限,由公安机关结合工作实际,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长沙市执行强制医疗的场所为:湖南省强制医疗所。执行公安机关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的场所为:长沙市第九人民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各区县(市)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长沙市城区定点医院为:长沙市第九人民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的定点医院由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指定。

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对肇事肇祸精神患者救治救助、安置康复场所的运行和建设给予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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