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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12-31 16:18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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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公益林管理与

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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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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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级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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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市级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市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补偿,改善和优化区域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级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维护市级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公益林,是指对长沙市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2016年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规划调整划定,经2021年完善落界后确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市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补偿,均适用本办法。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以下简称绿心区)长沙市范围内,适用《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

第三条 市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补偿应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适当补偿、合理利用、科学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市级公益林建设和保护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列入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内容。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完成市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补偿等相关工作。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补偿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补偿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市、区县(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市级公益林规划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编制市级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需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市级公益林的规划,应遵循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长沙市生态控制线规划、长沙市林业发展规划以及各区县(市)的城市开发边界、乡镇规划、控制性详规。

第六条 市级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科学经营。划定的市级公益林,其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市级公益林后备资源建设,预留空间,选择相对集中连片的林分,设立市级公益林调整储备林。

第七条 各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市级公益林落实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的山头地块,明确界定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和面积。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召开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并根据自愿原则,征求林权所有人的意见。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认可,由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纳入市级公益林的申请报告。

第八条 经批准的市级公益林,其所在地的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界定的范围和面积,分别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市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范围、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市级公益林登记和补偿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九条 各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核定后的市级公益林补偿数据制作市级公益林资金补偿表,补偿表应明确补偿范围、地点、面积和到户、到单位的补偿金额,并由市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条 市级公益林应以森林保护和自然生态修复为主,根据生态公益林立地条件及演替规律等,对稀疏退化、功能脆弱的公益林科学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林分改造更新等措施,逐步修复生态,提高森林质量,提升生态功能水平。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垦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十一条 禁止在市级公益林内进行商业性采伐活动。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根据国家、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林木采伐技术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第十二条 禁止在市级公益林地实施开垦、采石、挖砂、取土、采脂、野外用火等毁林行为。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占用市级公益林地。因特殊情况确需永久征占用、临时占用市级公益林的(必须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以及符合城镇、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非绿心区需按照“占一补一、占补平衡”原则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跨区县(市)调整,确需跨区县(市)调整的,参照“耕地占补平衡”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偿。绿心区可不适用“占一补一、占补平衡”原则,直接核减。

第十三条 市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以及森林旅游、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森林生态产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市级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市级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五条 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建立市级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完善。

市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包括: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管护合同,以及调整申报资料和市级批复文件、资金发放文件,各种调查、检查和年度总结材料等,并做到图、表、账数据一致。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市级公益林地理信息监测和管理系统,一年一更新并实行动态管理,将动态更新的市级公益林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资金,是指由省、市、区县(市)三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市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因禁止采伐利用造成的收益性损失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管护补助资金和公共管护资金。

其中管护补助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支出的补助和因禁止采伐利用而造成收益性损失的补偿支出。

公共管护资金是指主要用于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市级公益林所需规划设计、宣传培训、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级公益林监测和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工作的支出。

第十七条 补偿范围是指2021年市级公益林完善落界、修编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市级公益林。

第十八条 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管护补助资金补偿对象和公共管护资金使用对象。

(一)管护补助资金补偿对象是指因划定为市级公益林而禁止采伐利用造成收益性损失,依法履行禁伐义务,并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管护等责任的林权所有人或经营者。

1.未经流转的个人所有或投资经营的市级公益林,补偿对象是相应的个人。

2.未经流转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所有或投资经营的市级公益林,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集体林场等单位,管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监管巡查、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也可用于补植、抚育、管护等。

3.通过依法签订合同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市级公益林地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受让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公共管护资金使用对象是指实施市级公益林公共管护的有关单位。包括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 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含省、市、县三级补偿资金)进行补偿,公共管护资金每亩提取3元,其中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提取0.5元/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取1元/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1元/亩,其余部分为管护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林业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市级公益林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于每年8月31日前下达当年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各区县(市)林业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到位后,同步按标准安排区县(市)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补偿资金,也不能用补偿资金抵拨、抵扣往来单位欠款。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补偿资金到单位的,由区县(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到单位账户。补偿资金到个人的一律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卡),直接发放给个人。各级财政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

补偿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执行过程中,补偿标准、城镇相关规划调整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生效,管护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切实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并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林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征占用市级公益林情况。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市级公益林资源增减变化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经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从下一年度起,结合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对应调整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并从储备林中完成替补,实现占补平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征占用市级公益林地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市级公益林范围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或超范围使用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不按规定拨付、发放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造成市级公益林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市级公益林管理规定,或管护不善,造成市级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林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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