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CSCR-2021-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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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
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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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教通〔202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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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各中小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厅字〔2019〕20号)和《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长办发〔2021〕7号)精神,结合长沙实际,市教育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长沙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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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委政法委????长沙市人民法院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司法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6日
长沙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长办发〔2021〕7号)精神,切实做好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一)严重不良行为学生
1. 主要招收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和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
2.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 专门学校招收的严重不良行为学生还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户籍或学籍在长沙的;
(2)户籍和学籍均不在长沙,但监护人在长沙居住或工作的;
(3)无法查明其户籍、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信息,无法送回原籍的;
(4)户籍不在长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不在长沙居住、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情形的。
(二)不良行为学生
对具有长沙市户籍或学籍,有不良行为的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反复管教无效的,经学生本人、法定监护人和原就读学校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可进入专门学校进行体验式学习。
二、入学程序
(一)申请
1. 属于专门学校招生对象范围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提出入读专门学校的申请。
2. 申请人向专门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及相关材料,专门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并报长沙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后简称“办公室”)办理审批入学手续。
3.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无法与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同意入读专门学校的,由办案部门启动入学审批手续,向专门学校移送入学审批表,经法定程序后将学生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对于户籍不在长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不在长沙居住、工作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矫的,其入学后的临时监护责任由市公安局和市教育局共同承担。
(二)评估
1. 申请入学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到第(八)款定义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申请开展体验式学习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由长沙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后简称“委员会”)委托其下设办公室开展入学评估。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出具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入学的评估意见。
2. 申请入学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八类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之一的,由办公室提请委员会评估;非重大疑难情况的,委员会可委托副主任成员单位会商作出是否同意入学的评估意见。
3. 入学评估要立足实际依法开展。评估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申请入学对象开展全面评估,结合专门学校实际办学情况综合作出是否同意入学的评估意见。由办公室作出评估结论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请委员会评估的,各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及时予以反馈,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估意见。
(三)审批
1. 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由长沙市教育局根据评估意见作出入学审批决定。
2. 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一般由长沙市教育局根据评估意见作出入学审批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长沙市教育局会同长沙市公安局作出入学审批决定。
(四)接收
1. 入学审批手续完成后,专门学校正式接收学生入读,依法履行教育矫治职能。
2. 入学审批程序尚未完成前,公安机关认为必须送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在办案程序结束后,可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取“责令社会观护”措施,在专门学校设置特定区域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管束。待其入学审批手续完成后,再由公安机关正式移交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矫治。“责令社会观护”期间由公安机关承担管理责任,由专门学校承担被矫治教育人员的生活保障。
(五)学习时长
1. 入学评估意见中要提出学习时长的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认为应送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在矫治意见中由办案部门就学习时长提出建议。被公安机关采取了“责令社会观护”措施的学生,确定学习时长时要对观护时长予以合理考虑。
2. 长沙市教育局在入学审批决定中确定学习时长,若专门学校需要延长或缩短学习期限,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启动入学程序的学生,专门学校提交学习时长变动申请,同时要书面函告并征询以上部门意见。学习时长变动经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3. 每个学期,专门学校应提请办公室组织对接受专门教育的学生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办公室综合专家组意见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安排转学。
三、工作要求
1. 及时书面告知。由办案部门启动入学审批手续的学生,在审批手续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由办案部门书面告知监护人,包括入读专门学校原因、矫治地点、学习时长等。
2. 严格档案管理。学生入学时,专门学校同步接收入学审批档案资料,做到一生一案、定期维护、保密封存管理,除法定情形外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
3. 注重家校协同。专门学校接收学生入读后,应加强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定期反馈矫治教育状况。在有利于教育矫治的前提下,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提供探望便利。为保障教育矫治效果,办案部门可对学生探望相关事项出具书面建议。
4. 统筹招生入学。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制定的关于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相关文件,应报送至办公室备案。
附件:
1.专门学校入学审批流程图
2.长沙市专门学校入学审批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长沙市专门学校入学审批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
关审批)
4.长沙市专门学校体验式学习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