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建设
项目
管理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
2 |
建设
项目
管理 |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
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或在责令停止建设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 |
|
3 |
建设
项目
管理 |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
4 |
建设
项目
管理 |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1.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2.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或自行拆除建设项目并主动恢复原状 |
|
5 |
应急
管理 |
未按照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
6 |
应急
管理 |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
1.初次违法
2.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
7 |
应急
管理 |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
8 |
信息
公开
管理 |
(1)企业未按照准则要求披露环境信息;
(2)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环境信息;
(3)企业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 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
9 |
信息
公开
管理 |
(1)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
(2)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
10 |
排污
管理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一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 |
|
11 |
排污
管理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 |
|
12 |
排污
管理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十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 |
|
13 |
污染
防治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
14 |
污染
防治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初次违法
2.当场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4.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
|
15 |
污染
防治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故障等非主观过错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2.当事人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发生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未超标排放 |
|
16 |
放射
性污
染防
治 |
未按照规定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
17 |
放射
性污
染防
治 |
未按照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
18 |
放射
性污
染防
治 |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
1.初次违法
2.逾期时间不超过三十日,且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
|
19 |
放射
性污
染防
治 |
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
20 |
固体
废物
污染
防治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
21 |
固体
废物
污染
防治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报备的固体废物量不超过1吨
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 |
|
22 |
固体
废物
污染
防治 |
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三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堆放(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 |
|
23 |
固体
废物
污染
防治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 |
|
24 |
固体
废物
污染
防治 |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三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采取符合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量不超过0.5吨
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 |
|
25 |
固体
废物
污染
防治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一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不超过10千克
4.所涉危险废物不属于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
5.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 |
|
26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第二款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 |
|
27 |
水污染防治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十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 |
|
28 |
大气
污染
防治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十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除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日均值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 |
|
29 |
噪声
污染
防治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十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超标幅度不超过1分贝 |
|
备注 |
一、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自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不包含本日)追溯两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