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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4-02-23 16:03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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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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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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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


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

管 ?理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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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规范化管理,促进长沙对外经济合作健康发展,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新格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 〔2021〕51号)、长沙市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行动方案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三)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一)支持企业境外投资

对经核准年度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年度支持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经核准年度实际投资额4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非投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年度支持不超过60万元;对经核准年度实际投资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其中对非投资合作项目为1000万美元及以上),单个项目年度上限提高至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单个项目支持年限累计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该项总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境外园区建设

对经国家商务部或湖南省商务厅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经核准实际投资额(含收益再投资)累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有实际发生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其中经湖南省商务厅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非洲地区年度完成营业额在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非洲地区完成营业额每100万美元支持2万元,年度支持不超过50万元;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其他地区年度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其他地区完成营业额每100万美元支持1万元,年度支持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此项年度总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四)支持企业资源回运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获得境外资源开发权并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林、牧、渔和矿业等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费用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不超过20万元,其中对非洲地区的资源回运,单个企业年度支持不超过40万元。

(五)规范和提升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劳务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体检和签证费用达到10万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支持,年度支持不超过30万元,其中赴非的劳务人员按不超过60%给予支持,年度支持不超过40万元。单个企业此项年度总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完善跨国经营服务体系

1、对经市政府批准且已建成的“走出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其运营维护费给予一定支持,单个平台年度支持不超过50万元。

2、对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境外商务代表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其中非洲地区商务代表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支持。?

3、对?“走出去”联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市外经协会开展的培训,向长沙市商务局报备且年度累计培训场次达2场及以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予一定支持,单场培训支持不超过3万元,其中对非单场培训支持不超过4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七)支持开展境外项目对接

企业参加由市、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以及?“走出去”联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市外经协会组织的,并向长沙市商务局报备的境外考察团,对企业发生的往返差旅费(单次考察不超过三个国家,每个企业不超过两人)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每人支持不超过5万元。

(八)对推进对外经济合作有重大意义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二)对长沙市对外经济合作发展发挥促进作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

(四)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多部门)申请;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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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按项目法申报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上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三)部门复审

市商务局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提交的项目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政府审定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资金申报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六)集中拨付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的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

(七)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按“一事一议”政策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涉及的符合“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根据项目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或实地考察,经讨论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根据经审定的资金支持方案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提供的材料以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如计算出的全部支持金额超过财政资金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以及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并按要求向财政、商务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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