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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长沙4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刑拘,并移送起诉

来源:浏阳应急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30 14:40 字体大小: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的“危险作业罪”,有效弥补了法律空白,加大了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全面提升了执法震慑力,充分展示了国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就安全生产而言,此次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于防范事故发生,具有深远意义。

  为深化推动长沙市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案件的查办,进一步警示、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现将3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周某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7月29日,浏阳市大瑶镇应急办执法人员于上升村炭家冲山岭上一废弃猪场内检查发现,周某某疑似正在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现场查获一批疑似烟火药物品。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批物品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

  经调查核实,周某某自行从江西购买原材料,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7月30日将案件移送至浏阳市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周某某立案侦查。

  2

  胡某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7月28日,浏阳市永和镇应急办执法人员于狮子山村小水组一废弃民房内检查发现,肖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等3人疑似正在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现场查获化工原材料和工具一批。

  经调查核实,胡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组织三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于8月2日将此案件移送至浏阳市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胡某某立案侦查。

  3

  邹某某、吉某某非法储存、生产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8月3日,浏阳市淳口镇应急办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浏阳市淳口镇鹤园村西山组一民房内疑似存有引线、烟火药等物品,吉某某疑似正在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

  经调查核实,邹某某、吉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制造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于8月6日将此案件移送至浏阳市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邹某某、吉某某立案侦查。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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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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