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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1-12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人居环境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委托湖南德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湖南大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2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22年度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377798万元,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租赁补贴)10419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99190万元,省级资金5000万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4288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15588万元,省级资金27300万元;城市棚户区改造3072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3320万元,省级资金7400万元。

二、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2.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3.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4.市县政府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5.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6.审计报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7.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价内容

(一)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管理办法是否健全规范,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及时,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安全,以及资金管理筹措是否健全、有效,资金拨付是否满足项目实施进度需要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包括市县财政企业、产权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居民多方出资到位情况,银行贷款、企业债券、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制定,项目建设手续、完成进度、项目质量等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工作机制建立情况以及市县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产出效益。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完成率、新筹集公租房年度计划完成率,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完成率,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保障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完成率,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完成率,当年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棚改安置住房分配率,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率,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和工作机制建立,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参与,改造内容,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等情况。

(四)居民满意度。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老旧小区居民、城镇低保、特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年轻人、农民工满意度等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指标表》2022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2022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建设任务及开工情况表》、《2022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2022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汇总表》、《2022年度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2022年度全省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棚改安置住房分配入住情况表》《2022年度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交付使用情况表》、以及《2022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调查问卷满意度汇总表(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1-5、附件1-6、附件2-1、附件2-2、附件3-1、附件3-2、附件3-3、附件3-4、附件3-5附件4-1、附件4-2、附件4-3、附件4-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

四、评价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20221220日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指导中介机构成立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组,收集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相关资料,确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评价框架、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实施时间安排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下发绩效评价通知,开展现场评价的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通知要求收集准备评价资料。

(二)自评和现场评价阶段(2023120日前)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开展自评,填报绩效自评表(附件1-2、附件1-4、附件1-6、附件2-1、附件2-2、附件3-1、附件3-2、附件3-3、附件3-4、附件3-5、附件4-1、附件4-2、附件4-3、附件4-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撰写相关指标说明材料(逐项说明评分理由),提供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0),出具自评报告。各市州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汇总所属县市区自评报告形成本市州绩效评价报告,于202311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中介机构评价组分别对全省14个市(州)开展现场评价,现场评价主要采取座谈会、复核资料、实地查看和调查问卷等方式。评价小组在现场需完成《现场评价工作底稿》(附件11),通过拍照复印等方式取得证据资料并就发现的情况和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结束现场评价时需请被评价单位填写《现场评价回执》(附件12)。资金审核100%全覆盖,现场核实项目数量须达到30%以上。

(三)综合评价阶段(2023210日前)

中介机构评价组整理14个市(州)现场收集的资料,对评价对象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初步计分;综合各地区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修正分值,形成基本结论,分别出具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出具评价结论(2023218日前)

中介机构评价组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重要事项进行复查,补充评价资料,修改评价报告,经被评价市州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可后出具评价报告。

湖南德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负责汇总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并结合市(州)(含所属县市)的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出具全省202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

(五)提交正式报告(2023220日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和获取的评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再次征求各市州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后,通知中介机构修改完善报告,并形成绩效评价正式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绩效评价责任,积极组织力量,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2022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州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提供给各中介机构;指导中介机构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下发绩效评价通知;指导中介机构开展现场评价;修改完善中介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正式报告。

省财政厅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下发绩效评价通知;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各中介机构开展现场评价;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完善中介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责任,按时提交绩效自评表、自评报告;开展现场评价的市县要积极协助中介机构做好现场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资料备查;将本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查,统筹安排落实座谈会、实地查看项目及发放调查问卷等相关事宜。

(二)严守纪律,提高效率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守工作纪律,在绩效评价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现场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为其联系食宿地点和交通工具,中介机构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均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现场评价结束后,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就中介机构的评价工作填写《现场评价回执》,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现场评价工作,认真填写《现场评价工作底稿》,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应当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现场评价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价工作和绩效评价报告撰写工作,保证现场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对现场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委托费用挂钩。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计财处?0731-8895008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保处?刘正东0731-8895006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康娅琳0731-88950070

???????省财政厅综合处?0731-85165280

???????湖南德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赵蓉

???????湖南大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吴丹

附件:1.2022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指标表

?????2.2022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3.2022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建设任务及开工情况表

?????4.202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

?????5.2022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汇总表

?????6.2022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

?????7.2022全省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棚改安置住房分配入住情况表

?????8.2022度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交付使用情况表

?????9.202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调查问卷满意度汇总表

?????10.现场评价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11.现场评价工作底稿

?????12.现场评价回执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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