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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曝光8起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4-07-12 21:30 字体大小:

为加强警示教育,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从全市2024年5月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活动办理的案例中筛选出8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长沙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接街道移交线索,2024年4月,天心区应急执法人员对长沙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长沙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天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对该公司处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长沙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长沙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李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热切割、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长沙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天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湖南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天心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区租赁给湖南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但未对承租单位湖南某某印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湖南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天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湖南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砂光机作业现场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现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湖南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叁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超定员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检查当天有两名职工同时在217号药物中转间(危险等级 1.1-1,定员1人)作业,属于超定员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机压线暂停生产作业,并对该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超定员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超定员作业、超定量储存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超定员作业:回放视频监控发现某日96号药饼中转间(危险等级1.1-2,限员1人,限药量60KG)特种作业人员胡某进行药饼入库作业时,安全员张某与装药线主管唐某在工房门口未离开,作业现场3人,超定员作业2人;2、超定量储存:回放视频监控发现某日112号亮珠包装工房(危险等级1.1-1,限员1人,限药量30KG)实存亮珠4.5件(10KG/件),共计药量45KG,超量存放亮珠15KG。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超定员作业、超定量储存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长沙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宁乡经开区应急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沙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湖南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长沙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对该公司处贰万元整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某处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湖南某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氮化间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宁乡经开区应急执法人员在对湖南某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但是使用液氨的氮化间使用非防爆插座、配电箱等,未采取消除或者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湖南某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氮化间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叁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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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新闻稿
市应急局
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