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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12-07 15:25 字体大小:

长教通〔2023〕110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市民办教育协会、相关民办学校:

现将《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教育局

2023127



附件

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办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奖励在民办学校年度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的民办学校,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民办教育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县市区等。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学历教育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重点支持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质量上乘、社会评价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长。

第四条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应坚持公正公平、效益优先的原则,有关申请、审查、下拨和使用等程序应该公开透明、操作规范。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民办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重大建设项目;

(二)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项目;

(三)民办教育领域重大教育科研、项目开发、办学经验推介等项目;

(四)民办教育领域相关综合管理表彰奖励激励项目;

(五)上级重大会议和交流活动承接项目;

(六)在民办教育领域创新改革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项目;

(七)对落实民办教育属地管理取得明显成效的区县(市)表彰奖励项目;

(八)其它专项工作、中心工作项目。

第六条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投资补助、奖励支持等方式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投资补助、奖励支持额度根据当年项目设置情况、学校申报情况和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综合计算、具体确定。

(二)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少于15万元/所(营利性学校)、20万元/所(非营利性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优秀”学校奖励,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所(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25万元/所(非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15万元/所(非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教育领域重大教育科研、项目开发、办学经验推介、承接上级重大会议和交流活动、相关综合管理表彰奖励等项目,视情况给予每项10万元以内奖励;民办教育领域创新改革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项目,以及对落实民办教育属地管理取得明显成效的区县(市)表彰奖励,视当年情况具体制定标准。

(三)同一民办学校获得投资补助、奖励支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控制在专项资金总量的20%以内。

(四)同一学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个别重大项目可以根据投资进度跨年度连续给予支持。

第七条申报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一)相关办学证照齐全;

(二)办学设备设施基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财务管理规范,校产权属明晰;

(三)前三年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等级均在合格以上(新审批学校除外);

(四)有实际办学行为,办学管理规范,年内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或安全责任事故。

第八条市教育局每年根据年度工作实际制定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和分配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办领程序

第九条申报。符合建设补助或奖励支持条件的民办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市管民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报送,区县(市)所属民办学校由区县(市)教育局统一受理并初审,再报送市教育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报相应支持或奖励项目的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相关学校办学资质证照复印件;

(三)申报建设补助或奖励项目的证明材料(申报重大建设项目补助应提供有关部门立项文件、设计图样、评审报告及预决算清单、支付资金凭证复印件等;申报其它项目补助或奖励应提供上级有关文件、相关工作情况介绍等佐证材料)。

第十条审核。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汇总并组织专家审定,形成当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公示。分配方案在长沙市教育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拨付。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民办学校补助或奖励资金由市教育局按财务流程进行拨付。受领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民办学校凭财政拨款收款凭据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补助或奖励资金必须进入学校专户,并专款专用。市教育局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督查。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奖励支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要组织项目自评,市教育局视情况开展抽查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民办学前教育其它支持奖励经费原则上从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县(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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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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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
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