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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 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3字体:[ ]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

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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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促进驾培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3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驾培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备案准入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市本级(含芙蓉区、雨花区、开福区、天心区)、湘江新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管理。各备案机关应指导、告知驾培机构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驾培机构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严格按照驾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严备案审查,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驾培机构,移送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驾培行业发展机构要积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驾培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纠正的,告知企业直接予以纠正,需要整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严厉打击违规经营

1.依法从严查处。综合执法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查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驾培机构不按规定培训或培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以及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2.提升执法水平。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驾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熟练运用法律条款办理驾培机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案件,不断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综合执法机构应及时公示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执法威慑,提高执法威信。

3.加强执法联动。驾培行业发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316号)的规定,加强联动配合,驾培行业发展机构移送案件应当符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要求,综合执法机构对驾培行业发展机构移交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属于本机构职能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调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属于本机构职能职责范围的,及时根据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要求处理;综合执法机构要与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不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进行培训等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共同维护驾培市场秩序。

(三)加强日常监管。驾培行业发展机构及时将全市备案教练场情况向社会公开,驾培行业发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分别根据日常巡查方案、执法计划加强日常查;驾培行业发展机构要加强教练员监管,建立辖区内教练员信息档案,及时调整、更新教练员名单,并加大对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情况的巡查力度,督促驾培机构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要加强教练车监管,严格教练车新增、转籍办理手续,督促驾培机构对教练车定期维护和检测。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涉嫌一般违法行为,应以隐患告知书、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并抄告综合执法机构,整改不合格的,或涉嫌严重违法、情况特殊需进行现场执法的,由综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四)强化培训质量监督。驾培行业发展机构要加强培训监管,督促驾培机构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车载计时设备,落实计时培训管理工作。要充分运用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完善教练场和教练车等基础信息录入维护,督促驾培机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标准进行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五)推动信用监管。驾培行业发展机构要切实开展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督促驾培机构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常态化实施驾培行业信用红黑榜制度,持续发布教练员违规典型事例通报,切实加强信用监管,提升行业诚信意识。

三、切实维护行业稳定

(一)大力推广合同范本。驾培行业发展机构要把维护学员合法权益作为工作落脚点,大力推行《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合同范本,引导驾培机构与学员使用合同范本签约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未按要求签订培训合同的驾培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驾培机构提升培训服务质量,从源头上有效减少学驾矛盾纠纷。

(二)探索智能驾培培训新模式。驾培行业发展机构要引导驾培机构有序开展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智能机器人教练车等新技术应用试点,探索构建“VR+AI+实车驾驶训练三位一体的智能驾驶培训新模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高品质的驾驶培训服务需求。

(三)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自律制度,引导全市驾培机构按要求选定计时培训运营商和车载计时培训设备供应商,并确保计时培训系统和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对接;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探索培训资金监管新模式;牵头推进教练员岗前培训和再教育,引导驾培机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技能和素质要求》(JT/T 1471—2023)的规定做好教练员职业技能和素质测评,导完善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组织签订行业自律承诺,坚决抵制飞单(即部分驾培机构为获取收益,低价为外校教练员或网络招生平台提供学员注册服务而不履行培训责任)注册乱象,带头维护驾培市场秩序;引导全市驾培机构统一培训服务合同退费标准,维护学驾各方合法权益。

(四)引导理性入市和有序退出。驾培行业发展机构要定期发布驾培市场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驾培市场。对无教练场地或者经整改后教练场地仍达不到备案条件的驾培机构,驾培行业发展机构应当指导其做好未结业学员的培训安置工作,引导主动注销,有序退出驾培市场;未妥善安置后续培训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驾培机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一)严格管理制度。一是驾培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及备案变更,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培训,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二是教练员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再教育,将教学车辆交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有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处罚。

(二)加大追责力度。驾培机构因经营不善,企业存在倒闭风险时,若驾培机构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妥善安排学员后续培训的,驾培行业发展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倒查驾培机构及其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流向,若涉嫌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驾培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已无培训能力,仍对外招生,涉嫌诈骗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三)严肃工作纪律。综合执法机构和驾培行业发展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市驾培行业管理。对不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的机构,参与或变相参与驾培业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机构工作人员,将严肃执纪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4820日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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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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