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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3字体:[ ]

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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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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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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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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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大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及湖南省域内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工作。

第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中心提取、贷款等政策规定,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合法真实。申请人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户籍关系、婚姻关系(状况)、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等身份关系;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权属证书;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票据;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贷款还款明细证明、贷款结清证明、危房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重大灾害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虚构其他提取条件或利用其他虚假资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或提高贷款额度的行为。骗贷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虚构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他虚假资料。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管理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扫描留存全部原始资料,对申请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告知申请人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条??决定予以立案的,管理中心应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全面核查,收集、留存相关证据,相关单位、申请人应当配合管理中心调查。

第八条??申请人确实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的,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核查的情况进行确认。

第九条??调查终结,管理中心根据核查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申请人,按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三)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条??管理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申请人陈述申辩应在文书载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管理中心应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事实、理由不充分或未提供相应证据的,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按法定的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可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管理中心印章及作出决定日期。

第十六条??骗提骗贷行为发生后,管理中心可以对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记入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不良行为登记,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管理中心在5年(含)以内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出以及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的申请;

(二)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报送该申请人骗提骗贷情况;

(三)通过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者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外公示;

(四)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责令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第十七条??申请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申请人骗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外公示,并将其骗提骗贷情况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合作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骗提骗贷,侵害申请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管理中心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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