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广告和招牌
安全检查(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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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现将《长沙市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检查(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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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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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和招牌
安全检查(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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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确保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湘建执〔2024〕70号)等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查(检测)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检测),评估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四条 每年9月份为全市安全检查(检测)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集中开展安全检查(检测),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集中开展抽查。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为安全检查(检测)责任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产权人应当配合并支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不明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附着的建(构)筑物、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安全检查(检测)责任人。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查(检测)工作,牵头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开展安全检查(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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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检查及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基础及锚固、构架及连接、面板及围护、构架防腐、电气照明及防雷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安全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附件的规定。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检查台账,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对安全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第十条 在大风、大雪、雷雨等恶劣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附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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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检测及要求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在安全检测后,及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可在依规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次年开展设施安全检测。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实施安全检测。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机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或专项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后上岗,且具有符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要求的相关检测上岗证书。检测的仪器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检定/校准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
第十五条 接受安全检测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性能、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时,应当收集该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开展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基础。包括基础或被依附体外观状况检测,钢筋外露及其锈蚀状况检测,地脚螺栓或锚固件拧紧程度、防松措施及其锈蚀状况检测,支座与基础贴合面状况检测,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
(二)构架及连接。包括构架尺寸及其标高测量,材料截面尺寸测量,构架垂直度及水平位移检测,杆件变形检测,构架或杆件焊接状况检测(对接错位、节点焊缝质量),连接螺栓状况(拧紧程度、防松措施)检测,法兰贴合面间隙状况检测;
(三)面板及围护。包括底板、面框及其固定检查,灯布、扎绳管及其固定检查,显示单元固定状况检查,是否使用阻燃材料检查;
(四)结构防腐。包括构架或杆件锈蚀程度检测,涂层厚度、剥落及风化程度检测;
(五)电气及照明。包括电气控制箱容量匹配及规范性检查,架空及埋地电源电缆设置状况检查,灯具、灯架接地及其固定检查,电线、电缆绝缘性能检查,导管、接线盒状况检查,接地措施和绝缘电阻值检测;
(六)防雷接地。包括防雷装置完好性检查,接闪器连接、锈蚀状况检查,电涌保护器(SPD)状况检查,接地电阻测量。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测机构应进行结构复核:
(一)未提供结构设计资料的;
(二)既有结构与设计资料不相符的;
(三)受力构件被腐蚀后的壁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四)对结构现状存在疑义的。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经安全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对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基础抗倾覆性及地脚螺栓强度的验算复核结论;对检测分项安全可靠性的评定;对设施整体可靠性综合评定结论;整改建议;报告有效期。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进行分项评定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满足安全标准的可继续使用,并按规范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和日常安全检查;综合评定存在缺陷需整改的,设置人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检测,直到满足安全标准为止;综合评定存在重大隐患需拆除的,设置人应及时予以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检测机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保管安全检测档案。
第二十一条 雷雨、大雾、大雪及冰冻天气,不应进行户外检测作业。现场安全检测应当在小于6级风力情况下进行,涉及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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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可每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抽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设置人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并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台账,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抽查发现设置人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者弄虚作假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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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集镇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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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安全检查项目、频次、内容和要求》(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