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肉食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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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肉食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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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2025年8月 12 日
?长沙市肉食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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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肉食储备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肉食储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重大节假日市场供应和应对肉食市场供应及价格异常波动,加强对肉食市场的调控而储备的猪肉产品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务实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主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实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二)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与验收工作;
(三)积极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适时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湖南湘江新区和各区县(市)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本区域项目的申报及初审,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审核通过的项目单位账户,并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于保障我市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重大节假日市场供应和应对肉食市场供应及价格异常波动,加强对肉食市场的调控而储备的猪肉产品,包括冻肉储备和生猪活体储备。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以专项补贴的方式支持承担储备任务的冻肉储备企业和生猪养殖企业。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度申报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具体申报条件等内容以当年度的申报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企业基地场或者冷库须在长沙市行政区内,具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与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申请企业应依法纳税,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无欠税等不良信用记录,且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新设立单位纳税信用等级需为M级),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区县(市)初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政府审批、结果公示、组织实施、集中支付等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官网上公布申报信息,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区县(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县(市)初审??各区县(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会同同级财政局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推荐。
(三)部门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复审。
(四)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专家对经过复审的企业进行评审,由专家小组提出评审意见。机关纪委对评审过程全程进行监督。
(五)集体研究??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承担储备任务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以及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提交委党组会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
(六)政府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将党组会研究通过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七)结果公示 ?市发展改革委将经市政府审定后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组织实施 ?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委与承储企业签订市级肉食储备合同,下达储备任务。各承储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应及时完成生猪活体储备或冻肉储备任务。
(九)集中支付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承储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后,提出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须建立完善的肉食储备管理制度,完整记录储备肉入库、出库、库存台账,生猪在栏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相关部门的防疫、检疫证明等资料。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专项资金支持依据。区县(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承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在申报资金时,需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市发展改革委按资金使用范围及时填报绩效目标,每年组织对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结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提请市政府收回或停止对该企业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予受理申报,并纳入诚信记录。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工作监督检查及检查不合格的; ???????????????????????????????????
(三)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突出问题的;
(四)其他影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的。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专项资金,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扩大或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调整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申报条件的通知》(长发改物资〔2024〕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