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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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4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2号)要求,对我市现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
(一)新增项目和价格标准。规范新增“B型超声检查”“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等48项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长沙市围绕省定基准价制定各类医疗服务价格;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可按省定基准价下浮10%执行;具体项目价格详见《长沙市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项目。废止已整合的“A型超声检查”“B超常规检查”等7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三)医保支付政策。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见附件1)。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应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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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长沙市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见附件)
2.长沙市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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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