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6年3月31日
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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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支持我市自然科学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与知识储备,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在长沙市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经费每年在长沙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专款专用。探索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作设立专项联合基金。
第三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基金和资助项目的管理,长沙市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金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转制为企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科研人员,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五条??基金项目是指基金资助的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为5万元/项,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包干制”。
第二章 ?申请与形式审查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发布年度《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渠道,以及当年重点支持的方向、领域和类型等信息。申请人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基金项目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限一人,每个申请人当年限申请一项本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聘期能够覆盖项目执行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担科研课题或者其他从事科学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含)学位;
(三)所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及本基金项目均已完成验收;
(四)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其他限制项目申报的情况。
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一般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他参与人和参与单位并对此负责;依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科研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资格和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组织必要的伦理审查,杜绝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现象。
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为市科技项目推荐单位的,由本单位推荐;其他单位的项目,由对应的市科技项目推荐单位推荐。
推荐单位对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推荐至选定的专业机构。
第十条??专业机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一)申请人、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三)手续不完备或申请材料填写不符合要求;
(四)判定为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项目;
(五)其他不应通过的情况。
第十一条??本基金项目实行集中网上申报、形式审查,保密项目按规定途径申报和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二条??基金项目立项按照专家评审、研究审定、公示下达的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采取同行专家通讯或网络“双盲”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基金项目的研究审定、公示和立项程序按照《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发〔2026〕10号)执行,立项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审批立项流程。
第十五条??基金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签订任务书后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基金项目的执行期原则上为三年以内,若各项目标提前完成,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验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一次延期,延期申请须在执行期内提出,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填报《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表》,跨年延期项目需要增加填报。
第十八条??基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应符合长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公示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结余经费由依托单位留存,优先供原研究团队用于后续研究或其他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障的责任,主要包括: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保障项目的人员稳定,落实研究条件;监督项目的实施,受委托组织项目验收;按照规定管理项目经费;鼓励依托单位对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条??因技术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研究失败的项目,若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可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结题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批复结题。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执行期结束起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验收申请及工作总结报告,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项目负责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可委托依托单位组织验收,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对验收质量进行检查,对验收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解除验收委托。
第二十三条??基金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任务,取得研究成果,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颁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一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进行整改,6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项目研究内容与任务书约定存在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准,验收材料存在较大问题,资金使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任意一项的,验收不合格。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自验收不合格确认之日起2个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基金项目,并退回未使用和使用不合理的经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组织中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上调整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长沙市内新单位,需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且能实现任务书原定内容和计划。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原依托单位可将结余经费划转到新单位继续使用,项目依托单位及责任随之转移。
如因项目负责人调动、个人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依托单位应提交项目终止报告,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结题或终止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核查批准后,完成项目经费收回等后续工作。其项目负责人自结题或终止后1个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基金项目。因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将按照《长沙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长科发〔2024〕3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和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建立基金项目信息库,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对社会发布非涉密的基金项目基本信息、实施情况,推进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配合收集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本基金项目在申请、评审、审批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研伦理道德、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向市科技局实名书面举报。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背科学伦理道德、无故拒不验收、违反本办法和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市科技局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批评教育、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追回已拨付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