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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31字体:[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现将《长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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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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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要求,设立长沙市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国家、省科技经费管理和本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和长沙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以下分别简称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有关市直职能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专项资金使用涉及的各市直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本办法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并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支持创新生态链各个环节构建资助体系。具体使用原则如下:

(一)聚焦重点,科学配置。围绕科技创新高地建设需求,聚焦前沿优势领域及重大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建立高水平科技战略决策咨询机制,突出使命需求导向,强化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带动性布局,加强对科技创新全链条关键环节支持和全过程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加强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资金错位支持、统筹管理、形成合力,加强与创业投资基金联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推进“项目、平台、人才、政策”一体化布局。

(三)强化管理,注重绩效。按照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探索专项资金管理更加有效服务科技创新新模式。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强执行监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优化路径,动态管理。对照新形势、新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研发组织模式,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建立更加适应技术领域特点与创新需求的组织实施方式,不断探索科研资助新路径,强化专项资金高效组织使用与动态调整管理。

(五)鼓励创新,尽职免责。鼓励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探索使用新路线、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对于基础研究项目,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前提下,非因主观故意导致项目实施不成功的,对科研人员免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市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基础研究。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提出原创基础理论,掌握底层技术原理,筑牢科技创新根基和底座。

(二)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坚持企业创新主体,以全链条布局强化全过程创新,加强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等创新攻关,夯实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加强新领域、新赛道科技供给,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安全可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

(三)科技成果转化。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全要素,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强化服务体系专业化能效,持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

(四)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支持培育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和创新联合体,整体提升全市科技产业竞争力。

(五)高水平机构建设运行。支持重大科创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平台、高水平科技智库等各类主体建设和创新能级提升,促进优质创新资源高效整合与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六)科技人才引育。围绕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依托重大平台和任务,搭建科技人才事业发展平台,凝聚科技人才竞争优势,构筑汇聚全球智慧资源的创新高地。

(七)创新生态建设。面向科技合作、科学普及、科技金融和科研资源开放共享,完善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开放合作,主动对接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吸引全球科技创新要素,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和科研环境。

(八)指令性计划。用于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确支持的科技创新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资助、后补助、滚动资助等支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无偿资助、奖补、政府购买服务、先研后股、科技金融资助等。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建立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机制。

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在制定具体政策和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时确定。
????第八条??科技项目管理费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长沙市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科技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前资助项目资金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支出。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设备购置费预算调整,需报市科技局同意。设备购置费预算以外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部分,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关于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比例,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做出安排。??

(四)青年人才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包干制”。

第十条??后补助项目资金,除政策指定专门用途的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不再组织资金过程管理和财务验收。

第十一条??滚动资助项目资金,项目启动前和中期拨付的,用于支持下一阶段项目实施的参照前资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用于补助评估阶段的和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的参照后补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规定在市科技项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项目管理费,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最高不超过10%10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3%,单项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前资助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终止实施、撤销、未通过验收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按原渠道收回未使用和使用不合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管理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区、县(市)可根据各自区域特点和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设立区、县(市)科技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促进区域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 第二十一??本办法自2026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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