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政法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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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司法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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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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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平安法治长沙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延长〈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湘财政法〔2026〕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县(市)设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管本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
第三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奖励对象范围和条件、案件分类标准和实施程序按照《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简单矛盾纠纷每件100元,一般矛盾纠纷每件200元,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每件800元,重大矛盾纠纷每件1200元。
区县(市)可参照上述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不得低于《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五条?“以奖代补”经费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市司法局明确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名称、调解范围。市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核定后确定,并列入部门预算。区县(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奖励经费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市本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区县(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每年发放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市县两级司法局、财政局要加大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虚领冒领、挤占挪用和截留奖励经费等违法违规操作现象。
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
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行为要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可由所在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以奖代补”制度,案件补助标准自行确定,经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