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后的《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补偿费按我市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分配的相关规定,用于被征地农民。
二、对集体建设用地,给予高附加值补助。征收企业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补助费(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用地除外),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按33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
三、征地补偿区片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作相应调整。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和安置保障措施,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一是征地时在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中提取10%作为社会保障资金;二是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社会保障费用。
五、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1〕13号)同时废止。本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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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调整)(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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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